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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在案的用款申请单、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施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科龙电器的2.5亿元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从科龙电器申请用款,通过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至江西科龙后再转出使用,还款时,江西科龙也是将该2.5亿元直接归还科龙电器;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则是由张宏以江西科龙的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巨额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从江西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系公司,二人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2013年,丰泰保险上海分公司宣布“分改子”,变身为安盛在华子公司。与此同时,安盛亦在寻找新的扩张机会。2013年12月30日,天平车险以新增2.16亿股吸收合并安盛在华子公司。2014年1月21日,天茂集团、上海浦育海、上海日兴康和上海中之皓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上海中之皓”)分别将所持4771万股、1.26亿股、1672.8万股和1644.8万股,转让给安盛,转让价约为20亿人民币(约2.51亿欧元)。至此,安盛持股比例增至50%。
由此可见,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是依据公告的前半段内容得出,即“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但事实上,公告还明确指出,在调查期间,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共计40.71(21.69+19.02)亿元,涉及现金流入金额共计34.79(24.62+10.17)亿元,科龙集团的不正常现金净流出额为5.92(40.71-34.79)亿元,且该5.92亿元可能代表对科龙集团造成的最小损失。因此,根据公告载明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相反,科龙集团还至少遭受了5.92亿元的巨额损失。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安盛于11月27日凌晨发布的公告称,已与安盛天平的现有中资股东签订了协议,收购其合计所持安盛天平的50%股权,收购总对价将达46亿元人民币(约合5.84亿欧元),其中15亿元人民币(约合1.9亿欧元)采取减资回购的方式。该笔交易以2017年的财务口径计算,相当于2.4倍BV比率。交易完成后,安盛将实现对安盛天平的完全并表。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3年6月19日,原审被告人张宏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用包含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质押,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并将该贷款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次日,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将上述4亿元保证金退还至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至此,608账户内共有资金8.03亿元,随后有两笔4亿元从该账户转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综上,涉案2.9亿元确系被顾雏军用于注册公司的个人出资。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同样,银行在做类似业务的时候,风险也不小。前述投资顾问坦言,如果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出现银行无法扣除抵押资金的情况,届时也会引发借贷风险性事件“爆雷”。且据小王、前述投资顾问和其他银行信贷人员反映,很多货币资金多、特别是募集资金多的民营上市企业是发展相关业务的沃土。他们纷纷表示,很多企业的大股东都在做。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根据2018年年报,有10亿货币资金的上市公司共计1237家,占到A股上市公司总量的1/3以上,其中*ST康得货币资金结余153.16亿元,在其之上的有133家。